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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的批判(第5页)

做人君的既然尽可以不贤不智,甚至骄奢**逸,做人臣的也当然不要你具备什么仁义道德,只要能够用来作为压制人民的工具的,便是能员,便可以置之高位。——“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制分》)。人格是不要的,只要工具,只要“狗”。君臣的关系,在韩非有两种看法,一种是看成牧畜,另一种是看成买卖。看成牧畜是旧式的看法,即是奴隶制时的因袭观念。他爱说“明君之畜其臣也”云云(见《爱臣》与《二柄》等)那样的话,便是说君之有臣如牲畜犬马。最坦白地是比之如“畜乌”。

“明主之牧臣也,说在畜乌。……驯乌者断其下翎,则必恃人而食,焉得不驯乎?夫明主畜臣亦然。令臣不得不利君之禄,不得无服上之名,……焉得不服?”(《外右上》)

你看这是把人当成人在看待的吗?这当然是旧式的,但另一种买卖式的看法,却十分新式而彻底。他说“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重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难一》),从算盘上来看出君臣,不用说是雇佣关系的反映,确实是另一个时代的新观念。在韩非当时,雇佣关系,在社会上是已经建立了,他的书中便有很好的证据。

“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钱易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急耕耘,胥尽巧而正畦陌者,非爱主人也,日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外左上》)

把这样的关系反映到君臣的关系上来,使牲畜的看法一变而为买卖的看法,的确是十分新鲜。但这个新鲜的观念却不是韩非所发明的,除掉是社会关系的反映之外,发明的优先权属于田鲔。《外储说右下》引“田鲔教其子田章曰:主卖官爵,臣卖智力”,这更说得直截了当。田鲔,《御览》八百二十八引作田修,大概是齐国的人吧,时代想不会离韩非太远。

这些见解很明显地和儒家作正面的反对,但要说他没有受儒家的影响吧,却不是那样。他在骨子里是把荀子的“法后王”和“性恶”说作为现实的根据而把自己的学说建立了起来。性恶说和道体观本来是不调和的,但道是全,物是偏,“道既不同于万物”,不调和也就应该不调和了。法后王与体道说也是不调和的,但道是万变不息,日日翻新,有这一“变”,不调和也就正成为大调和了。好在韩非子的目的是在利,并不一定要讲理;只要这样讲有利,便万事亨通,那倒不管你有理没有理。有理而无利,你就有理又怎么样?没有理而有利,我就没有理你又把我怎么样?“秀才遇着兵,有理说不清”,韩非子是主张“力”的人,是一个伟大的兵;他的“力”就是理,利就是理,诡辩就是理。

他是把一切的人看成坏蛋的,所谓“君人南面之术”的另一种秘诀,也就是要把一切的人看成坏蛋。所以一切的人都不可信,“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备内》)。臣下无骨肉之亲固不足信,就是有骨肉之亲的自己的妻室、儿女、父老、兄弟,也同样的不可信,因为这些都是“奸劫弑臣”的媒介,而其本身也最有可能成为“奸劫弑臣”。请读他的《八奸篇》吧。“凡人臣之所道(由)成奸者有八术:一曰在同床,……二曰在旁,……三曰父兄,……四曰养殃,……五曰民萌,……六曰流行,……七曰威强,……八曰四方”。同床的夫妇孺子,在旁的左右近习,以及父兄,是居于“八奸”的首三位的。《八经·起乱篇》也说:“乱之所生六也,主母、后姬、子姓、弟兄、大臣、显贵”。再读他的《备内》吧,那儿把“在同床”的第一奸说得更为具体了。

且万乘之主,千乘之君,后妃夫人适子为太子者,或有欲其君之早死者。何以知其然?夫妻者非有骨肉之恩也,爱则亲,不爱则疏。语曰:‘其母好者其子抱’,然则其为之反也,‘其母恶者其子释’。丈夫年五十而好色未解也,妇人年三十而美色衰矣,以衰美之妇人事好色之丈夫,则身见疏贱,而子疑不为后。此后妃夫人之所以冀其君之死者也。唯母为后而子为主,则令无不行,禁无不止,男女之乐不减于先君,而擅万乘不疑,此鸩毒扼昧之所以用也。”

虽然这也是常识,却亏他想得周到(如“男女之乐不减于先君”),也说得剔透。韩非子的本领本来就在这些地方见长,他能够以极普通的常识为根据,而道出人之所不能道,不敢道,不屑道。所以他的文章,你拿到手里只感觉到他的犀利,真是其锋不可当。然而他这项利器是很容易给折断的。他只是抓到一个变例便把它扩大起来成为一般。赵王、丽姬并不是没有那样的人,鸩毒扼昧也并不是没有那样的事,但古今来究竟有几位赵王、丽姬,有几件鸩毒扼昧呢?你要说是因为严刑峻法制止了它吧,但这种事变却常常发生于刑罚最严厉的时代与政治最专制的国家,就好像在和极端王权论者开玩笑一样。总之,以变例为一般,那是诡辩,那是横道理,充其量只能够自圆其说而已。

同样,他掊击仁义,也有掊击仁义的根据。他知道人是有好恶心的,好利而恶害。要使人不敢为非作歹,那便要利用这好恶心,严刑以警之,信赏以诱之。——“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八经》)

他不相信人是可以自行为善的,人根本是坏东西,所以须得想方法来使他不得为恶。善恶的标准是什么呢?有利于尊主安国的便是善,反之便是恶,国是主的国,简单点,便是以主的安全尊严为唯一的标准。

“圣人之治国也。固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恃人之以爱为我者危矣,恃吾不可不为者安矣。”(《奸劫弑臣》)

“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圆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圆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隐栝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栝,而有自直之箭,自圆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显学》)

何以见得仁义的德政便不及严刑峻罚的“法治”呢?自然,在好辩的韩非子也不能不有他的辩论,同样,读起来也是很犀利的。

“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显学》)

“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五蠹》)

“母之爱子也倍父,父令之行于子者十母。吏之于民无爱,令之行于民也万父母。父母积爱而令穷,吏用威严而民听从,严爱之策亦可决矣。且父母之所以求于子也,动作则欲其安利也,行身则欲其远罪也。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亲以厚爱关子于安利而不听,君以无爱利求民之死力而令行。明主知之,故不养恩受之心,而增威严之势。”(《六反》)

“慈母之于弱子也,爱不可为前。然而弱子有僻行,使之随师,有恶疾,使之事医。不随师,则陷于刑,不事医,则疑于死。慈母虽爱,无益于振刑救死,则存子者,非爱也。子母之性,爱也。臣主之权,策也。母不能以爱存家,君安能以爱持国?”(《八说》)

就这样也由极明显的常识生发出他的大道理,使你任何人看了都只觉得是颠扑不破。但这幻术的机关也同样是容易揭破的,这也不外是把变例扩大而为一般,慈母之子不必都是败子,败子只是子中的变例,但他却抓着慈母有败子,便扩大而为凡慈母之子皆败,更扩大而为凡人类皆败。慈母之爱固有所穷,他抓紧着这有所穷,便扩大而为慈母之爱无不穷。在这有所穷的地方而严威适足以济之,他顺手又把这严威的效用扩大而为无所穷。这就是韩非子的秘诀,戳穿了却是一项纸老虎。同样也可以用常识来反问一下的。慈爱是那样有害的东西,那么把慈爱完全除掉了会是怎样呢?假使没有慈母之爱,那根本可以没有人,还不忙问你这人是善还是恶。假使没有慈母之爱,韩非子在生下来的几天之内便可以饿死,当然不会有工夫来发展他这慈爱无用的学说了。

荀子法后王,那也不过是“郁郁乎文哉,吾从周”的意思,自然也就是强**化、崇尚礼乐、敦笃政令的归纳。教化是随时运而进展的,礼乐行政以周代为隆崇。而韩子眼目中的“新圣”却就是他自己,或者就是比他年轻一辈的秦始皇。商鞅、申不害自然都是他的老师,而他对于他们都不满足——“申子未尽于术,商鞅未尽于法”(《定法篇》依顾广圻校本)。秦,却是他理想中的国家——“夫慕仁义而弱乱者,三晋也。不慕而治强者,秦也。然而未帝者?治未毕也”(《外左上》)。秦后来是“帝”了,“治”可以说是“毕”了,照韩非子的理论,毫无疑问的是“巍巍乎强哉,吾从秦”了。

总之,荀子还侧重人民,韩非则专为帝王,他们纵然有过师弟的关系,但他们的主张是成了南北两极的。

凡人皆有“我”,为人君者欲利用人之“我”以为己之“我”服务,人又谁能够泯灭他的己之“我”呢?这儿自不免有冲突。一面自然要提防人专为其己之我,另一面也不能不使它有所满足,于是刑赏之道便要费些苦心了。人是贪生怕死的,好利恶害的,人主便应该根据这种情欲,立出刑赏之道。那样使人人在某种范围之内得以满足其己之“我”,而同时又不得不为我之“我”服务。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八经·因情》)

“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制分》)

“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二柄》)

赏以利诱,刑以禁害,赏大则诱大,刑重则禁重,因而便应当严刑重赏。

“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五蠹》)

而且赏罚所及不止一人,其目的亦非在一人,杀一可以儆百,赏一可以劝万,故刑尤宜重而赏尤宜必。

“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拨贼,非治所拨也。治所拨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若夫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受赏者甘利,未赏者慕业,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欲治者何疑于厚赏?”(《六反》)

厚赏既不能无际限,因而赏便必须审慎,不能与重刑同一步骤。所以有时他又说:“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胜,治之首也;赏繁,乱之本也”(《心度》)。“故用赏过(重)者失民,用刑过(轻)者民不畏。有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饰邪》)。因此,重刑与厚赏虽然每每对待而言,而事实上重刑是主体,厚赏是陪衬。韩非的根本用意是要以严刑期于无刑,甚至是要以重罚期于无赏。

“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守道》)

“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内储说上·七术》)

“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须)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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