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和未成年人通奸、强奸,直接判绞刑。
不能减罪,遇赦不赦。
像下药、捡尸这类事,现代还分情节恶不恶劣,搁明朝就是一根绳子的事。
哪怕只是有下药、捡尸的举动,强奸未遂,也得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妻妾还得跟着一起迁去流放地。
本人终生不可科举。
儿子可以参加科举。
但明代想参加科举,需先有廪生认保,由其出具保结承诺考生身家清白。
同时还要五人互保,即五名考生互相作保。
一旦查实身家不清白或科举作弊,所有保人都要连坐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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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远地区若连五名考生都凑不齐,可由邻里与地方官作保替代。
有特殊功绩者,也可申请变通担保方式。
但无论何种情形,都必须有人作保。
这与现代政审颇为相似。
明代是靠人担保。
现代则是查档案、实际走访,学校、社区、单位、派出所出具证明盖章。
现代虽无连坐之规,但若查出证明作假,出具单位仍需承担责任。
正因如此,几乎没人愿意给罪犯后代作保,即便其父亲只是犯了轻罪的普通和奸。
明代捉奸在床,丈夫可杀奸夫淫妇,无罪。
妻子捉奸在床,虽不能杀,也不能告,却可凭此事直接申请和离,不必等到出现义绝情形,才能申请强制离婚。
清律基本沿袭明律。
但清朝私刑虽然没有元朝那么夸张,却也时有泛滥。
尤其是中后期,泛滥成灾,官府不可制,甚至是放任。
南方宗族,常动用私刑处置“通奸”、“不孝”之人。
所以古人们看到这个问题,满脸问号。
通奸,不用受罚的吗?
可转念一想,后世没结婚睡一块儿都不犯法,好像也谈不上罚不罚。
结了婚通奸,也不过是离婚、分财产。
这么一想,好像也合理……
个屁啊!
这女的脑子有病吧?
丈夫出轨闺蜜,不想着如何收拾他们,居然在想要友情还是爱情?
还跑来问!
丢人丢两次。
第一次,让大家了知道家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