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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和起因(第1页)

§背景和起因

古希腊历史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一是爱琴文明时期,时间是公元前2000年至公元前1100年左右。爱琴海文明主要包括两大文明:分别是克里特文明和迈锡尼文明,前者的时间跨度是公元前2000年至公元前1500年,后者在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1125年。

二是荷马时代,时间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9世纪。

三是古风时代或称古典时代,时间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古风时代的希腊从黑暗无比的荷马时代再次走向文明,也正是在这时候古希腊地区普遍出现城邦,大殖民运动也达到顶峰,出现了斯巴达和雅典两个“中心”。由于这一时期的文献资料主要集中出现在诗人赫西俄德的作品中,所以也有人干脆把这一时期称为赫西俄德时期。

好,接下来我们看,为什么不早不晚、偏偏在这个时期出现古希腊城邦及大殖民运动。

原来,在荷马时代末期的公元前9世纪左右,当时的铁器已经开始受到普遍使用,社会生产力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农工商方面都有前所未有的成就。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两极分化越来越明显,贵族与平民围绕着土地、债务等问题展开激烈斗争。而城邦,实际上就是这种斗争的产物。

为什么这样说呢?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国家、政党、军队、警察、监狱等等,都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在这里,城邦就是当时的一种国家形态。贵族与平民之间激烈斗争的结果,使得史前社会的那种氏族部落制度开始逐渐解体,转而采用城邦这样的工具来对抗失败者(平民)。说穿了,就是把平民赶到郊外。

城邦及大殖民运动极大地巩固和发展了古希腊经济和文化,造就了一个时代的经济繁荣、文化发展、政治清明,甚至一度达到登峰造极地步。

※主要历史回顾※

总体来看,古希腊城邦的形成,与当时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特定的阶级关系分不开,或者干脆可以说是由此决定的。一个个城邦形成后,为了对外发展经济、开拓市场,又必然随之掀起一个个大殖民运动。这些都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彼此密不可分,但从时间上看则有先后之别。

古希腊城邦的特征和形成条件

这里所说的古希腊城邦,实际上与我们今天所称的国家大同小异;当然,它肯定又有不同之处。从时间和地点来看,它们主要出现在公元前8世纪左右,主要分布在古希腊半岛和意大利半岛上。

古希腊城邦的主要特征

首先看,为什么叫城邦?“城邦”一词源于希腊文,中文译作“波利斯”。从概念看,它是指一个城市连同周围不大的一片乡村区域构成的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城邦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城市,二是国家,三是公民集体(公民社会)。在古希腊人眼里,这三位一体的本质特征是公民集体。

古希腊城邦与当时的东方国家有很多不同。确切地说,除了当时的希腊、罗马等少数地区外,在全球其它最古老的文明地区都看不到这样的国家形态;正是这种国家形态,推动了古希腊、罗马逐步进入大帝国时代。

具体地说,古希腊城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公民是国家主人。

公民是国家主人,体现在所有公民都可以参与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并且在社会各层面一律平等;如果一定要说有什么不同的话,主要也是由于每个人的财产等级不同,而导致所参与程度有所不同罢了。

从这一点延伸开来看,古希腊城邦的政治体制大多实行共和制,采取的是直接的民主和法制。

二是土地所有权和公民权相一致。

在当时,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产。在这方面,城邦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和公民权相一致的做法。也就是说,只有公民才能分到土地;一旦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部分或全部公民权的丧失。反过来也可以说,只有拥有土地等财产,才能拥有公民身份、拥有公民权力。

这里的土地是指每个公民的份地,即私有土地;除此之外,每个公民还能享受到集体所有土地的一部分。公民拥有集体土地份额,就能从中得到各种经济补助和分配,好比我们今天的“土地分红”。

既然土地是国家和公民最重要的财产,那么,为了保证公民集体土地份额不被剥夺,就必须划有土地“红线”,而当时正是这样做的。

一方面,政府规定每个公民最多只能拥有多少私有土地份额,严禁土地向少数人手里集中;另一方面,禁止土地买卖,限制和监督私有土地份额的使用。目的都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确保公民集体土地的稳定,确保小土地所有制形态能够成为城邦社会的经济基础。

正因如此,在当时的希腊半岛上就没有出现过像西亚、北非王室和神庙为中心的那种大土地所有制。

三是军民合一,全民皆兵。

这就是说,所有城邦公民都负有保卫城邦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的神圣职责。城邦公民都是战士,所以当时是看不到雇佣性质的常规部队的。

虽然有的城邦规定,成年男子在一定年限内必须长期过军营生活,不必从事生产劳动;但也有许多城邦规定,只有在遇到发生战争时才会发布战争动员令,平时照样可以各自从事生产劳动,有点像今天的“民兵”一样,平时搞生产,战时能打仗。

四是排他性和独立性。

在公民权和城邦管理思想上,城邦具有公民集体的排他性和独立性。不同城邦之间各搞各的,界限非常清晰,完全不用担心被其他城邦兼并。

这种排他性是指,城邦的公民权不可能轻易授予异邦人,同时也不允许异邦人购买本邦土地;异邦人在本邦做生意,需要缴纳特别赋税;等等。例如,异邦人在古雅典从事商业活动,就需要缴纳专门的人头税;在古斯巴达从事商业活动,需要缴纳专门的土地税和工商费,等等。

这种独立性是指,城邦公民与非公民处于对立地位。例如,当时的“斯巴达人公社”就是由大约9000名斯巴达人组成平等的公民集体,是当时的统治阶级;他们高高在上、可以不劳而获,人数约占总人口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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